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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2民初622号

马永超与鲁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永超;鲁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82民初622号

原告:马永超,男,1969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荥阳市。

被告:鲁琴,男,1986年8月3日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原告马永超与被告鲁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永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鲁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18日被告鲁琴通过张东举借原告款1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借用十天还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不予偿还,双方形成纠纷。被告未进行答辩。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1000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在卷为凭,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鲁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永超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鲁琴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侯延晖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炜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