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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91执9647号

刘根、王小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根;王小狗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91执9647号申请执行人刘根,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执行人王小狗,男,汉族,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洪洞县,。关于刘根申请执行王小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2018)豫0191民初7424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王小狗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刘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案号(2018)豫0191执9647号,在执行过程中分别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2018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二、2018年12月24日、2019年1月23日2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

三、2018年12月25日本院将王小狗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四、2018年12月21日本院工作人员向被执行人邮寄传票,被执行人未到。

五、2019年1月28日约见申请人终本约谈,并向申请人反馈执行状况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申请执行人刘根尚未实现的债权7338元及其他费用,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74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柴红旺

审判员  李 翔

审判员  牛建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