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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91执129号

王诗瑶、许春霞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20-12-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诗瑶;许春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91执129号

申请人:王诗瑶,女性,汉族,2000年10月10日出生,住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

被执行人:许春霞,女,汉族,1987年8月14日出生,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王诗瑶与被执行人许春霞(2018)鲁1491民初1814号劳动争议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相应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保川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明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