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安民初字第359号之一
原告:何雪霞,女,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安阳中信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5698331467。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雪霞诉被告安阳中信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雪霞于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雪霞负担。
审判员 李晓亮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戚金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