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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02财保132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倪德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倪德强;于英梅;潍坊九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702财保132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棋盘街**。代表人:邵世勇,行长。

被

申请人:倪德强,男,汉族,1977年2月25日生,住山东省高密市。

被

申请人:于英梅,女,汉族,1975年8月23日生,住山东省高密市。

被

申请人:潍坊九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朱里街道办事处军屯村。

法定代表人:宋新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款19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何红兵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王 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