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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7执复1号

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梅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安徽梅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7执复1号 复议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6689446-6。

法定代表人:李正华,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梅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香港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15423224P。

法定代表人:赵正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友谊重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江南产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储中训,该公司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龙云公司)不服安徽省贵池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8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8年7月30日,贵池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1702民初836号民事判决,判决解除复议申请人与安徽友谊重钢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安徽友谊重钢集团有限公司向复议申请人支付工程款7732494元及利息,复议申请人对涉案的工程项目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18年9月11日,贵池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1702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安徽友谊重钢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担任该企业管理人。复议申请人遂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1702民初836号民事判决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要求享有安徽友谊重钢集团有限公司3#钢结构厂房的钢结构工程的工程优先受偿权。管理人告知该厂房已被贵池区人民法院另案以物抵债给安徽梅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10月20日,复议申请人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贵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702执303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贵池区人民法院认为安徽梅龙公司系涉案工程总承包人,安徽龙云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无法律依据,决定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执行异议是保障参与执行程序各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在受到违法执行行为侵害时,向有关机构寻求救济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贵池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安徽龙云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撤销贵池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8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指定贵池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审判长  江龙伟

审判员  叶光氢

审判员  魏长松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