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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322民特18号

刘松真申请褚岩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江苏省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刘松真;褚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322民特18号

申请人:刘松真(系褚岩的母亲),女,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夫强,沛县金诺法律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长平,沛县金诺法律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褚岩,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指定代理人:褚庆东(系褚岩的父亲),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申请人刘松真与被申请人褚岩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

申请人刘松真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松真撤回申请。

审判员 袁 航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林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