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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6民初354-1号

陕西恒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东辰伟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恒石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东辰伟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6民初354-1号 解除保全

申请人:陕西恒石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娟,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

被

申请人:陕西东辰伟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广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吉锋。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恒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东辰伟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2019)陕0116民初354号民事裁定,冻结陕西东辰伟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28462.87元,期限半年。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恒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恒石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陕西东辰伟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28462.87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4662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恒石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麻 敏

人民陪审员  贺应杰

人民陪审员  张 敏 二0一九年 一 月 三十 日

书 记 员   高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