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赣0321民初50号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21-04-22
所属地区
江西省莲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信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321民初50号本院于二O一九年元月二十五日对原告刘信华诉被告谭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赣0321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9)赣0321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主文“由被告刘信华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谭金福本金15000元”补正为“由被告谭金福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刘信华本金15000元”。

审判员 陈 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昔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