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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2刑更83号

朱春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朱春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2刑更83号罪犯朱春新,男。现在黑龙江省六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新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春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涉案赃款(扣除已退赔部分)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六三监狱于2019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9年1月9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六三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六三监狱以罪犯朱春新在服刑考核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朱春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春新在服刑期间,认真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确有悔改表现。至2018年10月,考核积分达到2939分,获表扬奖励四次,其中年度积分1312分,结余积分539分。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黑龙江省六三监狱制作的提请减刑建议书、原审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朱春新自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朱春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27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敖丽静

审判员  石玉芳

审判员  田 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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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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