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51号
申请人:贵州汇川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镇五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95256631D。
法定代表人:张铁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富刚,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为宗,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贵州中天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青龙街道办事处云岭小区民兴路1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MA6DNNRP42。申请人贵州汇川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中天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贵州中天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245万元为限或其他不动产等相应等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线索(被申请人贵州中天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航天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为14×××37)。申请人提供了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245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单号:12104023900620829390)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汇川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贵州中天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245万元为限或其他不动产等相应等值财产,且提供了担保,故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贵州中天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45万元的财产或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中天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5万元。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隐匿、转移、转让、变卖、毁损被保全的财产,亦不得实施其他导致查封财产权属变更或设置任何权利负担的行为。如需变卖被保全财产,需报本院批准,并将变卖所得价款向本院提存。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如果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续行保全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凤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田园
书记员陈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