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02民初171号之一
原告:王某甲,女,1952年1月23日生,汉族,山东英大典当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建峰,男,1983年10月16日生,汉族,山东英大典当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军,男,1983年11月22日生,山东英大典当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被告:山东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董事长。
被告:山东某某国际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总经理。
被告:山东某某恒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董事长。
被告:曾某某,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胡某某,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王某乙,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六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新明,国浩律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六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鲁,国浩律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被告山东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某某国际能源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某某恒基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曾某某、被告胡某某、被告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2019年1月30日,原告王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出于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4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李兰霞
人民陪审员 侯丽娜
人民陪审员 卢衍秀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房 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