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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4刑初111号

赵金法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镇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赵金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324刑初11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金法,男,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镇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抓获,2019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9)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金法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裴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金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17日19时40分,被告人赵金法醉酒后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豫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镇平县马庄乡杨寨村十字路口附近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镇平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检测,从送检的赵金法静脉血样中检测出血醇成分,其含量为230.07mg/100ml。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事故现场勘查,身份证明等书证。据此认为,被告人赵金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金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7日19时40分,被告人赵金法醉酒后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豫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镇平县马庄乡杨寨村十字路口附近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镇平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检测,从送检的赵金法静脉血样中检测出血醇成分,其含量为230.07mg/100ml。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赵金法供述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事实,血醇鉴定报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不持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金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报废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赵金法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金法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6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常亮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