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民初896号
原告:合肥佳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阿奎利亚米兰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W94EXU。
法定代表人:张传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安徽创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金盛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岔河镇西城居委会综合服务中心**会信用代码91320829MA1NCHXCXY。
法定代表人:刘磊,总经理。 原告合肥佳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金盛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合肥佳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佳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处分自己的诉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合肥佳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佳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49元,由原告合肥佳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卫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