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浙0481民特1550号

张静楝、顾敏珠认定公民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当事人
张静楝;顾敏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浙0481民特1550号

申请人:张静楝,女,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被

申请人:顾敏珠,女,194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代理人:沈炬荣,男,195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系顾敏珠哥哥。申请人张静楝申请认定公民顾敏珠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静楝称,被申请人顾敏珠与申请人张静楝系母女关系。现因被申请人顾敏珠出现精神分裂症、认知障碍及腔隙性脑梗死,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张静楝提出本案申请,请求判决宣告顾敏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张静楝为其监护人。代理人沈炬荣称,顾敏珠系其姐姐,已患病二、三十年,有时清醒,有时糊涂,发病时无法交流,思想停顿,抗拒出去,亲戚朋友能认识。

经审理查明:顾敏珠与张静楝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顾敏珠患精神分裂症三十多年,近二年加重,2018年8月起住海宁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轻度认知障碍,精神分裂症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确定沈炬荣为代理人。2019年1月本院依法对外委托嘉兴市康慈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顾敏珠有无精神或智能障碍和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司法鉴定。2019年1月29日,嘉兴市康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认为,被申请人顾敏珠目前属于重度器质性智能损害及精神分裂症,其日常生活能力及社会功能均明显受损,缺乏人际沟通能力与处理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此次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目的和影响无相应了解,更缺乏深入的认识,对于其中的利害关系均无法辨别,不能自主行使民事行为权利和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不具备保护自己和个人利益的能力。故综合考虑,评定其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张静楝申请认定顾敏珠无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顾敏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张静楝为顾敏珠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蒋郭安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吕 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