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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11民初420号

晏金光与高帅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21-01-07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晏金光;高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11民初420号

原告:晏金光,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高帅,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晏金光与被告高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晏金光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晏金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晏金光负担。

审判员 苏 光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秀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