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11民初420号
原告:晏金光,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高帅,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晏金光与被告高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晏金光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晏金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晏金光负担。
审判员 苏 光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秀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