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36民初465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908346706Q。
负责人:曾健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平,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奉节县迪尼莎鞋店,经营场所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人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6MA5Y1LOY81。经营者:王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被告奉节县迪尼莎鞋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负担.
审判员 吴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熊苗苗
书记员谢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