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14民初7906号原告青岛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机场货站**仓库。法定代表人刘晓利,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琛,女,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原告青岛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也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因此本案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尹晓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矫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