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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14民初7906号

青岛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与陈琛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21-03-05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陈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14民初7906号原告青岛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机场货站**仓库。法定代表人刘晓利,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琛,女,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原告青岛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也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因此本案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尹晓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矫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