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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711民初166号

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与张文明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张文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711民初166号

原告: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义安大道北段财富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400004855720300。

负责人:许贵勇,该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益民,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文明,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原告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张文明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50元,由原告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陈寿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