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711民初166号
原告: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义安大道北段财富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400004855720300。
负责人:许贵勇,该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益民,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文明,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原告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张文明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50元,由原告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陈寿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