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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02执221号

周新建、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办事处庞庄社区六组所有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所有权纠纷
当事人
周新建;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办事处庞庄社区六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02执221号

申请执行人:周新建,男,汉族,1965年3月25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办事处庞庄社区六组。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办事处庞庄社区**。

负责人:周建宇,任组长。申请人周新建与被执行人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办事处庞庄社区六组所有权纠纷一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0民终24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新建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办事处庞庄社区六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办事处庞庄社区六组存款3611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新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纪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