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302执50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勋,男,1976年4月25日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柏战盛,男,1968年7月9日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樊珂,女,1970年6月5日生,住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执行张勋与柏战盛、樊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8日作出的(2018)苏1302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500000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柏战盛所有的苏N×××**(K33)、苏N×××**(K31)号车辆,该车辆未能扣押到位,暂无法处置。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柏战盛所有的位于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义乌国际星城二期23#1502室房屋及土地使用权【首查封为本院另案,查封案号:(2018)苏1302民初5037号】,该房屋建筑面积133.84平方米,系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尚有抵押借款425000元,暂不宜处置。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金额0元,余款未能执行到位。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判长 朱 洋
审判员 沈金龙
审判员 刘 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蔡耀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