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2民终8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玛吉卡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云庆,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虹,女,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上诉人上海玛吉卡服饰有限公司、周云庆因与被上诉人夏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3民初11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并递交免交上诉费的申请。经本院审查,上诉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缓交上诉费条件,本院依法发出催交上诉费通知。上诉人在收到该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玛吉卡服饰有限公司、周云庆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岳 菁
审判员 黄文蔚
审判员 陈 琪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谈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