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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523执保8号

任春洋、和县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当事人
任春洋;和县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3执保8号

申请人:任春洋,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

申请人:和县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乌江镇七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MA2N0LPT52。

法定代表人:赵威。 任春洋与和县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任春洋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和县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任春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和县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6177.37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