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4民终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仇昭静,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春艳,女,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仇昭静之妻。上诉人(原审被告):仇玉忠,男,195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仇昭静之父。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来凤,女,195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仇昭静之母。徐春艳、仇玉忠、陈来凤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昭静,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文东,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上诉人仇昭静、徐春艳、仇玉忠、陈来凤因与被上诉人吕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8)鲁0481民初4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19年1月14日,仇昭静、徐春艳、仇玉忠、陈来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2019年1月29日,仇昭静以该撤诉申请不是其原有态度为由,要求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于2019年1月14日通过一审法院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2019年1月28日,上诉人又向本院出具说明,对撤回上诉进行确认。现仇昭静要求继续审理本案,但不能提供事实或证据证明撤回上诉申请系受他人胁迫或欺诈所作出,且该请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相悖,该请求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仇昭静、徐春艳、仇玉忠、陈来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630元,减半收取为3315元,由仇昭静、徐春艳、仇玉忠、陈来凤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东徽
审判员 金 颖
审判员 单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