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503执恢327号
申请执行人:胡卫闽,男,汉族,1974年5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被执行人:谭全华,男,汉族,1969年4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被执行人:唐红莲,女,汉族,1971年9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申请执行人胡卫闽与被执行人谭全华、唐红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湘0503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2018年9月2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谭全华名下有车牌号码为湘xx、湘x**的五菱牌车辆,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上述两台五菱牌车辆进行查封,但未找到车辆予以控制。2018年10月8日,向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11月16日,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付通账户信息,对被执行人唐红莲的财付通账户进行冻结。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晓雨
审判员 夏月星
审判员 李建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