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91执7343号申请执行人孙彦福,男,汉族,1962年11月11日出生,住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孙全中,男,汉族,1969年10月8日出生,住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李桂菊,女,汉族,1967年6月4日出生,住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关于孙彦福申请执行孙全中、李桂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豫0191民初4486号民事判决书,偿还借款27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8年8月14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5350元,公告费260元,执行费4034元。判决书生效后,孙全中、李桂菊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孙彦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
一、2018年10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二、2018年10月04日、2019年1月2日、2019年1月28日3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2018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传票,传唤其到院说明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到院,电话亦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
四、2018年12月0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于12月0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限制消费令。
五、拟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在多次查找后目前没有找到被执行人。综上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1月29日在告知了孙彦福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意见。综上,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在告知了申请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意见后,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偿还借款27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8年8月14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5350元,公告费260元,执行费4034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4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翔
代理
审判员 李旭辉
代理
审判员 范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房津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