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晋0106民初923号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理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日期2021年1月19日开庭日期2021年4月1日是否公开审理是是否缺席审理是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大街180号东方明珠湖滨广场项目西侧1至2层部分裙楼及6-10层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59807344A。
负责人:白海忠,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海宿某,男,汉族,1982年1月2日出生,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马邑路55号14栋4单元102室,住山西省朔州市,身份证号140602198201021530。到庭情况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到庭,被告宿海宿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5000元及截至2020年10月25日的利息2234.93元,罚息、复利共53442.64元,本息合计320677.57元,以及自2020年10月26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2143元、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4000元由被告承担。(以上1-2项共324677.57元)被告答辩意见被告宿海宿某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证据证据一: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及开户资料证明:被告主体适格,同时证明被告办理了涉案的银行卡,且该卡号与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收款账号一致。证据二:《浦发银行-银联商务天天富POS贷个人授信合同》证明:被告通过第三方信息平台银联商务向原告申请人民币个人授信额度,授信总额度为265000元,授信有效期为自2018年8月6日至2019年8月6日止。证据三:《浦发银行-银联商务天天富POS贷个人借款合同》证明:被告通过第三方信息平台向原告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为26.5万元,贷款期限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7月30日止,贷款年利率为固定利率9.8003%;收取贷款的账户为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账号为6217922574288925×××的账户;还款方式为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逾期罚息利率按计收罚息之日的贷款执行利率加收50%(14.70045%)执行。1、证据四:情况说明、合同文本详细信息截屏证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是原告的下属分支机构,受原告委托发放贷款,并进行贷后管理。同时,合同文本详细信息截屏中的借款人姓名、证件号码、贷款用途、还款账户、还款方式、贷款发放金额均与借款合同中的约定一致,是能够互相印证的。证据五:《浦东发展银行客户卡对账单》证明:2019年1月30日,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265000元。证据六:贷款台账查询截屏、还款明细截屏、应还本金及利息明细表证明:2019年7月30日被告产生逾期;截至2020年10月25日被告欠原告本金265000元;利息2236.39元罚息、复利共53441.18元。证据七:《委托代理协议》、代理费发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回单、保全裁定、保全费发票证明:被告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保全费2143元。被告证据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认定事实依据原告陈述及审查确认的原告证据贷款金额265000元贷款用途生产经营贷款期限6个月,2019年1月30日至2019年7月30日止贷款实际发放日及数额2019年1月30日发放贷款265000元贷款利率9.8003%利率调整方式固定利率罚息利率14.70045%复利利率14.70045%逾期起算日2019年7月30日起诉后是否还款及数额否欠款金额及明细截止2020年10月25日本金265000元利息2236.39元罚息(复利)53441.18元自2020年10月26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律师费4000元保全费2143元判决理由1、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告冯素琴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未依约还款,已属违约,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要求被告偿还剩余贷款本金、罚息、复利有合同依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关于律师费,按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3、公告费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主文一、被告宿海宿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剩余贷款本金265000元;
二、被告宿海宿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截止2020年10月25日的利息2236.39元、罚息复利共计53441.18元;
三、被告宿海宿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自2020年10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本金265000元为基数计算的罚息以及以利息2236.39元为基数计算的复利,罚息、复利按照年利率14.70045%计算;
四、被告宿海宿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律师费4000元;
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执行前置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迟延履行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85元、保全费2143元,由被告宿海宿某负担。上诉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组织
审 判 员 郝志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牛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