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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1执保36号

薛坤亭、赵品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薛坤亭;赵品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1执保36号

申请人:薛坤亭,男,195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

申请人:赵品锐,男,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现居住长沙市雨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薛坤亭与被申请人黄带兰、赵品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721民初39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品锐长沙市雨花区新华都万家城小区一幢11楼1104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杜积慧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翔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