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2民初1513号
申请人:宋俊超,男,1989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
申请人:陆黎明,男,1991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原告宋俊超与被告陆黎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宋俊超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陆黎明冻结银行存款46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宋俊超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俊超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陆黎明银行存款467000元,期限为自冻结开始之日起一年止;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二年,不动产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 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晓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