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23民初89号
原告:金世辉,男,汉族,1952年9月8日出生,住罗田县,
被告:曾朝军,男,汉族,1976年8月1日出生,住罗田县,原告金世辉诉被告曾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金世辉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金世辉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金世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金世辉负担。
审判员 聂长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