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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23民初89号

金世辉与曾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湖北省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世辉;曾朝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23民初89号

原告:金世辉,男,汉族,1952年9月8日出生,住罗田县,

被告:曾朝军,男,汉族,1976年8月1日出生,住罗田县,原告金世辉诉被告曾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金世辉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金世辉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金世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金世辉负担。

审判员  聂长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