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津0104执恢26号

曹华、赵晓勇、宋金顺、王春霞、范镇涛、刘玉国、回艺、刘耿文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曹华、赵晓勇、宋金顺、王春霞、范镇涛、刘玉国、回艺、刘耿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津0104执恢26号曹华、赵晓勇、宋金顺、王春霞、范镇涛、刘玉国、回艺、刘耿文:申请人曹华、赵晓勇、宋金顺、王春霞与被申请人范镇涛、刘玉国、回艺、刘耿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04民初106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曹华、赵晓勇、宋金顺、王春霞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执行案号为(2017)津0104执2556号,现本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9)津0104执恢26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