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02财保104号
申请人:亳州市一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西路与研发路交汇处(亿都国际商城)****。
法定代表人:马溶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xxxxxx65102。
被
申请人:张坤明,男,汉族,1987年10月8日出生,住亳州市谯,住亳州市谯城区> 申请人亳州市一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坤明名下位于谯城区光明西路工业园区金色名城二期35号楼2单元303室(合同备案号:W201407xxxx08号)不动产进行财产保全,保全价值70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为其保全行为进行担保。 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在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张坤明名下位于谯城区光明西路工业园区金色名城二期35号楼2单元303室(合同备案号:W201xxxx50008号)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亳州市一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梅 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谭政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