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81执335号申请执行人杨志岗,男,1976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杨广军,男,1966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州市人民法院(2018)豫0581民初5667号判决,于2019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杨广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广军财付通支付账号[email protected]账户内的存款1264.9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彭国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