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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81执335号

杨志岗、杨广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志岗;杨广军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81执335号申请执行人杨志岗,男,1976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杨广军,男,1966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州市人民法院(2018)豫0581民初5667号判决,于2019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杨广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广军财付通支付账号[email protected]账户内的存款1264.9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彭国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