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刑更484号罪犯闫淑涛,男,199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博野县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满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淑涛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同案被告人贾某不服,提出上诉。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贾某申请撤回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保刑终字第430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9年1月2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闫淑涛在2016年10月28日至2018年8月21日服刑期间,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实施后获表扬奖励2次;该犯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万元。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考核情况统计表、裁判文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闫淑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9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国芳
审判员 韩 皓
审判员 段 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