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81执保214号申请执行人刘美。被执行人湖南育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美与被执行人湖南育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对被执行人湖南育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刘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湖南育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沈威武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