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2072民初9513号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富民塑料五金原料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主要
负责人:钟锐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龙、丘志阳,均系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花谜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坚锵。
被告:陈坚锵,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富民塑料五金原料厂(以下简称富民厂)诉被告中山市花谜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谜公司)、陈坚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富民厂的诉讼代理人李清龙到庭参加诉讼。花谜公司、陈坚锵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富民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花谜公司向富民厂支付货款2681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6819.6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陈坚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4年开始,富民厂与花谜公司有业务往来。2016年8月1日,花谜公司向富民厂出具欠款确认书,确认尚欠富民厂货款26819.6元,且计划每月分期支付1000-1500元,一年内付清所欠货款。2016年9月,陈坚锵向富民厂支付货款1000元。此后,花谜公司、陈坚锵未支付过任何款项。花谜公司是自然人独资公司,陈坚锵是花谜公司自然人股东,因此陈坚锵应对花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富民厂多次催付,花谜公司、陈坚锵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富民厂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花谜公司、陈坚锵未到庭应诉、答辩。富民厂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增值税发票及送货单;欠款确认书;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因花谜公司、陈坚锵没有到庭,本院无法组织质证。花谜公司、陈坚锵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本院确认富民厂上述证据的三性。对于富民厂在诉讼中主张花谜公司尚欠货款25819.6元(26819.6元-1000元)的陈述,因花谜公司作为买受人对是否支付货款负有举证责任,但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采信富民厂的陈述。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花谜公司于2011年6月22日成立,当时的股东有案外人李xx、陈xx,由陈xx担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2月4日,花谜公司经核准变更为陈坚锵一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由陈坚锵担任法定代表人。富民厂于2014年开始与花谜公司有业务往来,由富民厂向花谜公司供应胶袋。2016年8月1日,富民厂与花谜公司经对账后,花谜公司向富民厂出具欠款确认书,确认欠富民厂货款26819.6元,承诺从该月开始每月支付1000元至1500元,二年内付清。2.花谜公司于2016年9月向富民厂支付1000元后未按约定向富民厂支付剩余货款25819.6元。富民厂遂于2018年7月31日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富民厂已经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花谜公司应支付货款。花谜公司未按约定完全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富民厂诉请花谜公司支付尚欠的货款25819.6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富民厂超出部分的货款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被告花谜公司出具欠款确认书承诺自2016年8月1日起二年内付清所欠货款,但逾期未支付,对富民厂造成利息损失,应从逾期之日起向富民厂支付利息损失。现富民厂诉请从逾期之日即2018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富民厂超出部分的利息损失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陈坚锵的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陈坚锵作为花谜公司的股东,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花谜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其应对花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花谜公司、陈坚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花谜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富民塑料五金原料厂支付货款2581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5819.6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陈坚锵对被告中山市花谜服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富民塑料五金原料厂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9元,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富民塑料五金原料厂负担18元,被告中山市花谜服饰有限公司、陈坚锵负担481元(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富民塑料五金原料厂已预交499元,被告中山市花谜服饰有限公司、陈坚锵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富民塑料五金原料厂481元,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杜万枝
审判员 黄好娇
审判员 邱 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洁欢
书记员 李祥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