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81民初667号
申请人:兴化市康华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18682637T。住所地:兴化市兴东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昌华。
被
申请人:无锡开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1N4B1U3X。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芙蓉三路**锡山科技创业园瑞云楼607。
法定代表人:陈前荣。 本院受理申请人兴化市康华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开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开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230万元。申请人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兴化市康华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开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23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兴化市康华食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虹
人民陪审员 陈景和
人民陪审员 葛文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