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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1民初486号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景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景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1民初486号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荣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489145。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成,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孟孟,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景忠,男,1990年6月18日生,住扶沟县。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景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张景忠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邹鹏举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