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1民初486号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荣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489145。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成,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孟孟,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景忠,男,1990年6月18日生,住扶沟县。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景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张景忠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邹鹏举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