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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4民初723号

李德方与任晓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德方;任晓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民初723号

原告:李德方,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梦莹,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任晓娜,女,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原告李德方诉被告任晓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李德方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德方负担。

审判员  王朕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尚任

书记员赵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