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民初723号
原告:李德方,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梦莹,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任晓娜,女,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原告李德方诉被告任晓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李德方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德方负担。
审判员 王朕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尚任
书记员赵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