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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6行初29号

陈桂云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港西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治安管理(治安)
当事人
陈桂云;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港西派出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津0116行初29号原告陈桂云,女,汉族,1971年6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任海峰,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港西派出所,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幸福路**。法定代表人胡庆阁,所长。委托代理人陈明,该派出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王洪保,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法制办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云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港西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桂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云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港西派出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桂云承担(原告预交50元,本院退还25元)。

审 判 长  刘清华

审 判 员  丁晓雨

人民陪审员  朱永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