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882执246号申请执行人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何国山,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执行人马国君,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8)黑0882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人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国山、马国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何国山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剩余部分需要长期履行,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案件的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9)黑0882执2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 君
审判员 邹丽敏
审判员 肖铁良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