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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882执246号

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何国山、马国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国山;马国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882执246号申请执行人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何国山,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执行人马国君,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8)黑0882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人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国山、马国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何国山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剩余部分需要长期履行,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案件的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9)黑0882执2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 君

审判员 邹丽敏

审判员 肖铁良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