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2民初585号
原告:成都律军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环球中心N-9-150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舒,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艳召,男,汉族,1983年2月28日生,住荥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律军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艳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律军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律军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义苹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玉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