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302民初10234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住所:惠州市惠城区云山西路**交银大厦首层**。
负责人:贺伟。
委托代理人:朱明丽,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皮雳,男,汉族,1973年10月17日出生,住址,住址: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div>被告二:吕春霞,女,汉族,1978年4月16日出生,住址,住址:四川省荣县div>被告三:惠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惠东县稔山镇边马(镇政府大院**)div>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被告惠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皮雳、吕春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杨燕红
人民陪审员 刘勇宏
人民陪审员 丘小浪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张岳灵
书记员李诗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