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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刑初151号

杨文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杨文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5刑初151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文成,男,199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2017年11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温忠明,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检公诉刑诉〔2019〕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文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文成及其辩护人温忠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5日,被告人杨文成在青羊区黄土村6号“玩偶设计工作室”二楼员工宿舍,趁其同事李某某外出,盗窃其放于行李箱内信封中现金3400元,赃款挥霍。2017年11月28日,杨文成在春熙路一网吧被民警挡获。 案发后,杨文成家属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文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文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提出被告人杨文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被告人杨文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文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文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文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被告人杨文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杨文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文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五千元。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唐志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