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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30执1581号

赖玉英、林振云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故意伤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故意伤害
当事人
赖玉英;林振云

裁判文书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730执1581号

申请执行人:赖玉英,女,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

被执行人:林振云,男,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本院立案执行的赖玉英与林振云故意伤害罪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赣0730刑初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55482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做了以下工作:1、于立案当日向申请人送达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人员下落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向被执行人通过法院专递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于2018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及宁都县房产局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不动产及工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3、2018年10月3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应履行的1.855482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8)赣0730刑初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平生

审判员  陈春文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