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2民终10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蓝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玥,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浩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顾燕芳,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蓝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浩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民初49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蓝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蓝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吉韵
审判长 马昌骏
审判员 陈 琪
审判员 黄文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项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