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战辉与张军忠,张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112执426号 闫某某、张某乙、张某甲: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2民初99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23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1236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1236元,申请执行人闫某某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已履行完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