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津0118民初32号

李维泉、赵玉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21-03-0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维泉;赵玉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8民初32号

申请人:李维泉,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

申请人:赵玉德,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李维泉与被告赵玉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维泉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玉德的银行存款400000元进行保全,不足部分保全被申请人的房产等其他财产。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玉德的银行存款40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被申请人赵玉德的房产或其他财产。

代理

审判员  李晓雪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付娴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