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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民初4834号

李康莉与郑州梓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康莉;郑州梓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民初4834号原告李康莉,女,汉族,1995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张卫东,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梓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院世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4KE3N2C。

原告李康莉诉被告郑州梓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康莉自愿申请撤回对诉被告郑州梓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康莉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康莉负担。

审判员  赵为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池 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