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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3刑初104号

申海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申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83刑初10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申海军,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河南省新密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3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8〕8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海军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星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2日21时许,被告人申海军酒后驾驶豫A×××**号牌小型面包车,沿新密市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到龙潭大桥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申海军血醇含量为141.72mg/100ml。为证明该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申海军供述,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记录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血醇意见鉴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申海军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申海军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申海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海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申海军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申海军所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在“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申海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申海军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申海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志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罗超

书记员杨珂 来源: